本律师于近日办理一案件。案情如下:李某于2013年11月6日到某公司进行工作,工作至2016年2月28日。其中,李某与该公司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各项保险。2016年2月2日,某公司以李某违反各项规章制度为由,扣罚了李某的工资。2016年2月28日李某向某公司递交辞职申请表。李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并补交社会保险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6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
2、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未立即补丁书面合同工的,劳动者能否有权继续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双方已视为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请求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李某主张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是否支持的问题。
由于双方已确立了劳动关系,所以上述请求予以支持。